九三学社海南省基层组织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10 13:53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届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第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社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现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组织要尽可能在同一单位、同一系统、同一地区建立。

第二条  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直属小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  在同一个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3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7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省辖市的区、省辖市,有3个以上支社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四条  基层组织中应有若干德才兼备并具一定代表性的领导骨干。

第五条  所在单位、系统或地区的中共组织表示赞同并给予支持。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年初有工作计划。

第七条  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素质。

第八条  认真开展组织生活,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强团结。对长期不参加活动的社员,基层组织要摸清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向社省委汇报。

第九条  积极与中共组织进行协商对话,组织社员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心工作,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  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国家和本地区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参政议政活动,每个支社确定1-2名信息员,每年至少向社省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则。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一次科技或医疗等社会服务活动,发挥我社社员的智力优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每年尽可能组织一次与其他基层组织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三条  应及时向社省委上报工作信息,反映社员的意见、建议,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关心社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按要求发展社员,收缴社费,争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共组织的经费支持,作为基层组织活动的经费,社省委将对直属基层组织每年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要积极向中共组织和社省委汇报工作,征求意见,以便改进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四章    社省委对基层组织的领导

第十七条  社省委领导积极联系并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帮助基层干部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社省委领导每年至少参加四次基层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社省委机关工作人员都有自己联系的基层组织,协助基层组织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社省委要做好基层组织骨干的培养工作,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社省委每年召开一次基层组织参加的全省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基层组织和优秀基层干部,每两年表彰一次。